股权)应收账款”质权。
(4)应收账款质权可与知识产权中的“应收账款”融通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了预期式“应收账款”。与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为同一类型的财产权的,应当可以直接与应收账款质权融通,组成“应收账款质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而不必到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然后再设立知识产权质权。这跟专门的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的设立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某类知识产权已经转让了,而其中有些预期的应收账款未收回来,那么,此已经存在的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之类的“应收账款”,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专用权没有关系了,故不经登记也可以设立应收账款复合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有着广泛的通联性,所谓“应收账款质权与XXX权利融通”,还远远不止这些,如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融通,也有这个可能性。限于篇幅,不再赘述。本文只不过是理论探讨,抛砖引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8条
相关名词: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与可适性〗〖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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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主要条件,即指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之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人设立其质权,对于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可以依托的现实条件与法律条件。当事人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的审核登记,可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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