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指特定的商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或者不对口的留置权。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特定情势下,债权人也可以适当地扩大所留置动产的范围或者所牵连的债权,并尽量地减少对于债务人的妨害,也不得滥用“不对口的留置权”。
相对于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可以保留自己的特点甚至于个别特权。有一点是可以完全肯定的,在规范化、模式化要求上应当比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更加严格。至少应当以书面合同来加以公示与规范,债权人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为所欲为。
现行的物权法、担保法和合同法、民事通则,没有明确区分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一般留置权与特殊留置权,也没有明确区分企业法人式与自然人式的留置权,只能依靠留置权法理学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只要是科学的、合理的,肯定在实践中是行得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