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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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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8-2(第2节)

守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锁关系原则,特殊的商事(企业)留置权除外。

2、问题研讨

有的物权法解读文本中,对于留置权概念的解释是:“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可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将其拍卖、变卖而获得价款,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以上定义,从留置权规范化角度出发进行推理,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质权,其中有些另类留置权情况复杂,不能搞一刀切。过分强调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债权人自主权的一面,这个留置权的定义值得商榷。

应当注意的是,依合同而设立规范化留置权只不过是其中一个途径之一。另外的途径,即不依合同而设立留置权是由习惯法决定的,当然不能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的。留置权的设立,是以法定的条件为主宰的,不是以意定的条件为主宰的。

《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扩大了留置权对象,不仅包括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领域中的留置权,而且还添加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抑或侵权之债等方面产生的其他留置权。这些添加的新型留置权,很多是“特殊留置权”。

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设立的留置权,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这是毫无疑问的和大家一致赞同的。这是《担保法》的原则精神,规范化因素也是很好的。

然而,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抑或侵权之债等方面产生的其他留置权,是《物权法》的新品种。所有这些留置权,是否一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是否都能够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完全排斥习惯法式的另类特殊留置权?

实际情势是:

(1)债权人在成立留置权之前,向不当得利人、侵权人要求签订留置权合同,这些债务人会本能地予以拒绝;当债权人“先下手为强”成立留置权以后,再迫使债务人签订留置权合同是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前提条件是,法律应当确认和保护债权人这样的行为,否则产生争议后无法释然。

“先下手为强”成立留置权,对于及时处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当然有合理性的一面,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支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来辅助处理,只要是公平合理的,就应当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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