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合同的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这跟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抵押权指定需要签订合同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从本条款以及第232条反映的情况来看,应当分门别类地加以处理。
第一,动产质权可以自动升级到留置权,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其一,动产质押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质押期间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占有的动产质押物。这种留置实际上是动产质权于时间上的延续,这是顺理成章的,法律并不限制。
其二,动产质押合同有规定或者规定明确的,依据第232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但是,动产质物也不返还质押人,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偕同出质人将动产质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分,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质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抵押权可以跳级到留置权,但当事人必须签订留置合同。
动产抵押权的最大缺点是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管领、控制抵押物,属于低端担保物权。
从非直接占有、管领、控制抵押物到直接占有、管领、控制抵押物,甚至于留置抵押物,这其中的物权级别、法锁级别和信托级别呈现跳跃式升华。哪怕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抵押人手中,抵押权人不能私自作主,更不能私自强迫抵押人交出抵押物而作留置处理。除非法院判决抵押权或者浮动抵押权(专指法院保全抵押权),才可以不经抵押人同意便可强制性地设立法院留置权(扣押权)。
依据第232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对于抵押权跳级至留置权完全适用这一规定。
第三,留置权的定义取向影响到签订留置权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动产质权自动升级到留置权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自动升级,二是被动升级,总体上对于不签订合同大于签订合同的几率。关于抵押权上升到留置权时,才一定要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就。留置权是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设立,或者在许多时候不以签订合同为要件,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3。特殊留置权可以从习惯法中发展而成立
特殊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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