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合同的,同样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其特别占有权更大、更灵活、更广泛。留置权人所占有控制的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企业的任意一种,亦无须与债务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
二、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应当是最高级、最优等的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一般物权、一般债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高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债权上的控制权。对于全部其他担保物权的控制权具有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
1、两种内部关系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基于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而有所作为的特别留置权。两者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是同一性关系。
因果关系:因为其具有特别占有权,就可以紧接着行使特别控制权。这是一般的因果关系。另外还有相互作用或者反作用的因果关系。因为保持了特别控制权,所以能够保持特别占有权。特别占有权作用于特别控制权,反过来特别控制权反作用于特别占有权。这是留置权关系法的因果关系,不是普通物权关系法或者其他担保物权关系法的因果关系。
同一性关系: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与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是性质相近、目的相同的同一性关系。享有特别控制权和享有特别占有权,都是实现留置权的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都是行使留置权的必要途径,而最终实现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才是目的。这是留置权关系法的同一性关系,不是普通物权关系法或者其他担保物权关系法的同一性关系。
2、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的特级控制权。在民商事活动中,这应当是最高级、最优等的特别控制权。
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对于标的物具有独立自主的控制权,对于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享受崇高的控制权,因此是普通物权系列中的最高级控制权。然而,这样的高级控制权仍然是以物权控制物权,以上级物权统治下级物权,毕竟是单调、单栖的控制权。而且只能在本物权法系中起作用,不能在担保物权法系中起作用。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横扫千军的两栖控制权。
(1)对于普通物权法系,可以优先于任何普通物权的特别控制权。普通物权能够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也能够做到;普通物权不能做到的控制权,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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