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因为是高端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能够享有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不能享受到的特别处分权。
概括起来,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
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系同一法律关系条件下发生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是正常的,但处分留置物的方式方法仍然有一些特别。
(1)孳息自取自得的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全部的孳息可以直接充抵债务,无需提存,也无需对此签订合同,也无需经债务人同意而为之,留置权人事后向债务人告知一下即可。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余下的就成为清偿债务的部分。
天然孳息是牛奶、新鲜水果等不容易保存的,可由留置权人主持及时处分,处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处分上述天然孳息之前发生保管费用的,可由债务人承担。
天然孳息是牛仔、马仔等需要精心照料的,其间所发生的照料费用和保管费用等,应当由债务人全部负担。
以上关于孳息自取自得的特别处分权,证明留置权人享有主动权,这与其他担保物权人或者普通物权人的处分权比较是有优势的。
抵押权人自个没有孳息的处分权,只能依托法院扣留抵押物及其孳息后,由法院主持孳息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很被动的处分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质权人不能收取。这是一种受合同限制或者处分范围受拘限的处分权。
用益物权人的孳息处分范围很广泛,但完全是自己劳动所得和自收自支式的处分权,所有权人不会向用益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2)具有强制性的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人可以随时随地要求债务人处分其所留置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处分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到期,这是其特别处分权的特别请求权。
对处分留置财产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保管费用等发生争议时,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处分。处分之前仍由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保管费用仍由债务人负担。
留置财产是易腐败变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留置权人有权敦促债务人及时处分。对留置权人身体产生伤害的留置物,留置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医疗保障和赔偿因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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