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营业主人留置权等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都会发生这种特殊事由。
5.特殊留置权为债权人的特殊担保债物权
特殊留置权,一般为特特别留置权中应用比较广泛。如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其符合条件有三:
一是留置权的主体,须为营业主人,包括两种人:一是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为目的的场所的主人;二是饮食店与浴堂的主人。
二是所担保的债权须为就营业关系所产生。就食宿所产生的,如所欠住宿费;就饮食所产生的,如所欠酒饭餐饮费;就垫款所产生的,如所欠车费、电话费与洗衣费等。
三是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的物品。主要指行李与其他物品,如照像机、手提电脑等。只要是客人所携带,而不论其有无所有权,均可留置。
法学家指出,营业主人的留置权,较一般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为宽。表现在:一是债权的发生虽与营业有关,但无须与留置物有牵连;二是留置权人不以占有留置物为必要;三是留置虽为客人所携带,但不一定为客人所有。
二、留置权的一般特性
留置权之法律关系,指既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应用与效力方面的关系,主要指担保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因多数留置债权法锁关系是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直接产生的,故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关系有着天然的联系。包括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都有这样的迹象。这是从浅层次来说的,更深层次上肯定会与制度物权法发生关联。表面上留置权之法律关系是很简单的,条款也不多,一接触到复杂层面,往往就力不从心了,需要从头学起、从头做起了。
1.关联性
一与其他法律关联。《物权法》之留置权是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海商法》和《合同法》等基础上加工提炼出来的产物,实为普通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两者之间关联性法律体系。显而易见,基于本法简略的考量,应当联系到上述法律进行全面理解与实施;基于本法为后法的考量,本法有的,不再借用其他法律过时的规定实行;且依据《立法法》之规定,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
二与其他担保法条关联。留置权一般可以从质权或者动产抵押权中升级而产生,因此留置权的法律关系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留置权从动产质权基础上产生的,应当将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或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看成一个整体来解读;留置权从权利质权中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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