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特别担保物权〗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就是留置权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一般意义。
留置权为担保债物权,留置权为债务不履行之事后的担保债物权,留置权为一定法锁牵连条件下的担保债物权,留置权为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生效的担保债物权,特殊留置权为债权人的特殊担保债物权,以及留置权的关联性、可塑性、抗辩性、可抵销性、可融通性等性质特征等,都是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也是留置权基本概念的外在表现。
有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常常将原始债权即普通债权定义为“主债权”,很值得商榷。留置权成立前,原始债权是唯一债权,无所谓的主债权、从债权。留置权成立后,担保债权的效力肯定优于原始债权的效力,担保债权才是主债权;且基于留置权所留置的财产,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完全能够满足清偿债权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势下会将担保债权取代原始债权,亦无所谓的主债权、从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