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性”问题
注意:这里的“法定性”,与某些人说的“法定性”是不一样的。
这里的“法定性”,即留置权行使和实现方面的法定性。是专指留置权受特殊的担保物权法保护,尽可能地满足其优先占有控制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方面的需求,并排除普通债权人或者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干扰。
某些人说的“法定性”,即留置权设立方面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权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主流留置权法理学派认为,留置权的第二大性质或者特征是“法定性”。
文章指留置权的“法定性”解释说:“留置权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即企业之间的特殊留置权,或者可归类为商事特殊留置权。
这就引起人们对于留置权物权关系与法定性的质疑,难道说,同一法律关系的一般留置权是法定设立的,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也是法定设立的吗?
我们说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权受法律特别保护或者高规格保护的“法定性”。无论是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或者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全部是留置权“受特殊的担保物权法保护,尽可能地满足其优先占有控制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方面的需求,并排除普通债权人或者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干扰。”
他们说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权不能自由设立,只能按照成文法的规定来设立,不能按照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来设立的“法定性”。
但是,类似于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特别留置权、特定营业场所主人特别留置权等,不是按照成文法的规定来设立,而是按照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来设立的。
物权法只规定非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特别留置权,其他的特别留置权并没有规定。然而,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特别留置权、特定营业场所主人特别留置权等,法律既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仍然可以允许按照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来设立。
二、效力不可分性
留置权效力不可分性,指留置权对于不可分物和所担保的债权、效力范围享有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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