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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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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0-2(第5节)

种留置权的类型,特别是现行的各种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类型,应当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以实现优势互补的最佳效力,这才是正确的态度与办法。

三、牵连关系概论

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指在债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之外仍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并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的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按照物权法及本条款现行的规定,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仅限于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力不从心时才得以限制性应用。因为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才是主流的应用原则,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是辅助性应用原则。

牵连关系简述和牵连关系的再认识,旨在正确对待牵连关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水平,既不搞平均主义,也不搞唯同一法律关系论,也不搞唯牵连关系论。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折中办法,与某些专家学者的观点不同,但相信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判断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依然存在,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法律依据的。

《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表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不以法律关系留置财产为原则,仅以牵连关系留置财产为原则,就是不太注重法律关系,仅注重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物权法》经过反复讨论制订,形成现在这个模样。如本条款所表达的信息,一方面确认了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为基准,另一方面在但书中保留了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开了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就是非同一法律关系,再就是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原本是一个法理逻辑的命题,相当于逻辑学上关于真值或者假值的判断,叫做相容性判断。

现在的问题在于,中国物权法舍弃了中国担保法关于牵连关系的规定,改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来取代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否真的是一无是处了?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陈华彬教授在《物权法》(第四版)中对于牵连关系给予充分的肯定。在谈到“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时,指出:按照各国民法,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主要有三:(一)须债权人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二)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三)债权已届清偿期。其中,第二个要件,是专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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