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3-2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义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是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之前就已经发生的零物权,以及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之后发生的零物权。从时态、常态、动态、变态和情势、态势、权势、趋势等各个方面,全盘掌握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对于全面理解、正确贯彻物权法第232条意义非常重大。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所对应的规则是“权利与义务适当均衡与动态平衡”原则。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了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权就不能成立或者不能行使、保全、实现。为了留置权的安全起见,必须防止与禁止留置财产前后各个过程中发生的零物权。
权利与义务适当均衡原则,系指与留置财产有关的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其他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适当均衡原则。物权法第232条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留置财产之债权人的,其他的各种留置财产关系人也包括在内。只不过是,债权人肯定是主要的义务人和主要的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考察对象而已。
权利与义务动态平衡原则,系指对于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考察对象,通过过程控制系统,进行有权利与无权利、多权利与少权利和有义务与无义务、多义务与少义务等方面的动态平衡,从而更加精确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从微观物权的角度分析,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所对应的事由是:留置权的手段是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倘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允许债权人任意违反规定、违反约定而滥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则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过大,有违公平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需要设置留置财产零物权防火墙,使得债权人的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留置财产零物权,亦称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不应当具备的权利,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就不得行使留置的权利,或者无效的留置财产的权利,或者因留置权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留置财产严重毁损、灭失而被依法依合同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均称之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留置财产零物权,在技术手段上主要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社会关系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辅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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