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分物留置零物权等等。
留置财产零物权体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的。问题在于,债务人、第三人、与留置财产有关的关系人或者受让人等,凡是与该体系有关的,同样会纳入统一规范与调整范围,进行宏观物权法的全面禁止。
2、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其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之物,或者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之物。通常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应有价值之物。
某些物介于不可分物与可分物之间,或者貌似不可分物而实为可分物,为了特定的经济用途或者另类交易价值,尽管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则定义为“可分物”。
如将一块钢板锯作几段,所分割下来的钢板仍然可以使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如一卡车煤炭,是由若干数量聚合在一辆车上的,而在交易时可以论吨、论公斤转让。
对于留置权的可分物而言,不仅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交换价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后将导致其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或者毁损不能使用之物,如活体动物等。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则上应当整体留置,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也可以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总额,留待财产变现时一并结算。如留置一辆汽车,以利于实现留置权时转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于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应当从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各个方面来仔细衡量,结合留置权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科学、安全、稳妥地成立留置权。
3.可分物留置
可分物留置,是与物的属性相关联的留置,其立法主要目的在于为了保全留置权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公正、和平一些,使得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平整一些,需采取以下物权化方针: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是留置权人的一项法定的条件,其立法目的为了使得留置权人不专权、不越权、不滥用留置权,尽量避免发生对于债务人造成工作上的妨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留置权人得自觉遵守这项规定,正当而有秩序地成立与行使留置权。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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