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有一定的技术指标或者参考标准。由相关的指标或者标准来推断留置权人应当担责和免责的范围。
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留置和无权保管的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了留置和保管这样的标的物同样是无效的。譬如,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之类的标的物,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专业的和专门的单位代为留置和保管。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太少,有许多不够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对于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和基本权利进行归纳,以便于我们整体性地领会留置权的精神实质,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权主要是由普通合同发起的,很多人没有订立留置权合同,到时候对于担保范围、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容易发生争议,故实践中需要依靠留置权法理学来加以补充说明。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这里指的是留置权人的主要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留置权人的信托责任,并非属于无偿式违反义务的名义义务。某种意义上说,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就是留置权人的基本责任,留置权人只顾享受权利、拒绝履行义务,给留置财产造成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及于留置权人的义务,而留置权法律关系就是用于规范与调整这些关系的。留置权法律关系是抽象的、简略的,而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的平整,可以弥补留置权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得留置权的一连串权利与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与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并列且需要进行内部平衡,与留置物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对应且需要进行双方的平衡。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情势下,应当适用于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等办法进行补充处理。
二、一般分析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也是本条款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与其说是义务,不如说是一种法定的信托责任。因为留置权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会受到经济制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均受留置权法锁关系的约束,每人都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利与义务,每人都有信托责任。其中留置物所有人的第一项义务是将担保债务的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权人的第一项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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