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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结〗
孳息收益留置权,亦称孳息收取占有控制权、孳息收取权,俗称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即留置权人法定的孳息收益留置权的权利,是基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连带性权利,留置权人于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期间,采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凡是有利于清偿债权和实现留置权的措施,且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没有妨害的,法律一律给予大力支持,可不设置障碍性条件而让留置权人愉快地行使其权利。
孳息收取权,这是每一种担保物权人均享有的附属权利。其目的意义在于,分别保全抵押权、保全质权、保全留置权,尽量满足债权人优先清偿债权和完全清偿债权的需要,迫使债务人尽其所有地为清偿债务效力。
留置权人之孳息收取权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其享有的特权是法定的特权。
物权法第179条、第213条和第235条分别规定了三种孳息收取权。同称为孳息收取权,其权能、权力、权势、权利是有一定差别的,可以肯定的是,留置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最优,质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次之,抵押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是较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