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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第3节)

和动产复合型留置权关系。于是乎,在理念与实践上,宏观物权法理学对于人们进行了新挑战。

留置权之加物权与减物权、反正物权与除零物权等类型的数理逻辑物权,在正副物权中才能反映出来。既然需要将孳息收益留置权确认与保护,免不了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精确定位,对其内涵与外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是法定的留置权

孳息收益留置权是法定的留置权自主权,其主要权利构成如下。

1.收取孳息的权利是加权式权利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是于本位性权利之上的加权式权利,一如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均为法定的方便的权利。留置权人于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期间,采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凡是有利于清偿债权和实现留置权的措施,且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没有害处的,法律一律给予大力支持与开绿灯放行。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一般大于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

一般而论,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收取孳息的权利比较狭小,属于打折式权利,如物权法第213条所规定的那样;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没有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时的那种限制条件,排除“合同另外约定”的限制性,排除“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之类的限制性条件,可以直通车形式行使权利,如本条款所规定的那样。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权利,之所以不同于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之权利,是因为两种不同担保物权的客观条件与权重不同。

动产质权是低于动产留置权的一类担保物权,动产质权人于质押期间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要件没有发生,债权人实现债权处于比较缓和地带,不需要给债权人加权,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比较弱小一些,故设置“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妥当一些。

动产留置权是高于动产质权的最高端担保物权,动产留置权于留置权设立时,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要件已经发生,债权人实现债权处于应急地带,需要给债权人加权,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比较加强一些,故没有设置“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妥当一些。

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是基于以下几个主要理由与条件而成就:

一是基于留置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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