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上“参照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高于市场价格也是允许的。如果拍卖是流拍,以后更改为折价、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
如此说来,拍卖这种办法,一半是、一半不是参照市场价格,亦即在作拍卖计划时需要了解市场价格,而在拍卖进行时一般是超过甚至于远远超过市场价格,个别情势下,拍卖很不顺利时或者很大程度上低于市场价格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
物权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分留置财产的两种方式是“折价”、“变卖”,并没有出现“拍卖”这一中心词。解读文本中误将“变卖”写成“拍卖”,对照上述规定便可得知。
实现留置权可供选择的条件下,当事人应当积极地创造条件,并遵从以下步骤。
二、一般分析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指导性、原则性规定进行斟酌处理,必须尽快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计划指标,并按照计划有步骤地具体实施。
物权法第236条明文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规定,是基于留置财产关系而采取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
一是原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立即实行,没有约定的需要双方在法定的宽限期内,应就以何种途径、何种方式实现留置权达成协议;
二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缩短宽限期,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进行应急处理,实现留置权越快越好。
三是超过了宽限期,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是,实现留置权宽限期已过,债务人仍然坚持不履行债务或者对于清偿债务的途径与方式不能达成协议,债权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赔偿违约金、逾期清偿债务的滞纳金和其他的损失赔偿金。
究竟其实,实现留置权也不止上述说明的那一种途径与方式。多数情势下,无论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以现金结算的办法来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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