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的处分要求,就构成违约的事实。如果在留置权合同中载有此类违约金的条款,债务人反过来可以请求债权人支付非法占有留置财产的违约金,扭转自己的被动局面。
留置权人不答应处分反请求权人的财产,可以动摇留置权,以至于消灭留置权。
反请求权人将留置权人告上法庭,是由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过错引起争议的,留置权人除依法交出所留置占有的财产以外,还可能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立案费、法院执行费、财产保管费与运输费、人工费、拍卖或者变卖财产的代办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其间所发生的留置财产的损耗或者贬值的责任,应由不答应反请求权人的债权人来承担。从法院向债权人发出传票的第一天起,留置权就此消灭,清偿债权的办法由法院决定。
三、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成因
各种担保物权于行使权利期间导致反常行为最多并最不可思义的,当数行使留置权时的最为奇特。如留置权人享有二次占有财产的效力,行使与实现留置权比抵押权的、质权的容易得多,却较多地出现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现象;留置权宽限期仅对债务人起很大的作用,后期和前期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等奇怪的问题,其他的担保物权当事人中是没有出现过的。要论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成因,估计是相当复杂的。
从物权心理学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几个焦点:一是打击报复心理作怪。有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拖欠货款之类的行为感到忿懑,要给他们以颜色瞧瞧。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仓储保管人、加工承揽人方面,运输人方面因自身条件限制出现得少一些。二是骄傲自大心理作怪。有的债权人当上了留置权人就忘乎所以了,自以为一切行动要听从他的指挥。加上行使留置权无法定期间限制,就更加自由散漫不听债务人的劝告了。
从客观环境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几个焦点:一是对于行使留置权的途径争执不下。债务人一般是想再宽限一些时日,争取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属于他的留置财产,而债权人已经没有这种耐心了。二是对于行使留置权的方式争执不下。到底是折价好、拍卖好还是变卖好,到底卖出价多高才算合理等等,这个方面的争执是最多和最难和解的。
从利益博弈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几个焦点:一是债权人打小算盘自私自利,引起债务人不满。债权人为了多得一些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费之类的蝇头小利,故意与债务人玩躲猫猫游戏。二是债权人居心不良,总想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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