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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7-2(第2节)

债权数额》的说明。

相对于担保债权数额,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次要债权数额,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相关的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留置财产保管费用、人工费用、收取孳息的费用等次要债权,可以合并入担保债权数额,亦作为担保债权数额对待。相关词汇,请参考下列《担保债权数额》的说明。

注意:本文只讲主要债权、次要债权,不赞成主流观点上所谓“主债权”以及“从债权”、“副债权”之说。

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以及他们之中的牵连债权,概念上是可以独立、又可以统一的债权,区分为主要债权、次要债权是完全可以的,分为主债权、从债权、副债权就是牵强附会、词不达意。相关词汇,请参考《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质疑》,8000多字的篇幅。

2、普通债权数额

普通债权数额,亦称一般债权数额,是一种债权标的。系指留置权成立前发生的基于合同关系之债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权、对应不当得利之债权、对应侵权之债权等债权。基于普通物权关系而发生,均形成普通债权或者一般债权,用本币或者外币的数额表示,即称之为普通债权数额。

普通债权数额,于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成立留置权之前,是清偿债权比较单一、比较薄弱的债权标的。因为缺乏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担保,对于债务人及时、足额还债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和驱动力,避债、逃债、赖账现象时有发生,会影响到交易安全、债权保全和债权实现,整体上普遍存在这样的恶劣现象甚至于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完善。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成立留置权之后,将普通债权数额变更为担保债权数额,可以避免普通债权关系可能发生的一些弊端,从而更好、更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担保债权数额

担保债权数额,是指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成立留置权之后,将普通债权数额变更成的担保债权数额,可以取代普通债权数额。部分变更、部分取代的为不完全的担保债权数额,全部变更、全部取代的为完全的担保债权数额。

留置权法锁,主要是粘连担保债权数额,当然还可以粘连普通债权数额。留置权实现时,一般而论,首先落实的是担保债权数额,最后落实普通债权数额。基于留置财产清偿债权和基于其他担保方式清偿债权,均与担保债权数额有关。

譬如,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本来是属于普通债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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