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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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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1-2-1(第3节)

只是少数。

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抢夺,有些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指使他人干的。事情败露后,留置权人不仅仅可以行使占有返还之诉,还可以结合违约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来一并处理。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指使他人抢夺留置物,性质非常恶劣,不能认同“留置权消灭”,只能认同“留置权被破坏”。

其实,凡是留置物被抢夺的,准确地说是“留置权被破坏”,而非“留置权消灭”。

既然如此,既然“留置权被破坏”,只能认同“留置权中断”。中断后恢复的留置权,是留置权的继续,而非留置权的新成立。

二、学术研究

1、问题的提出

对于“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命题,有两种观点值得一提。

一种观点认为,留置物被他人抢夺,留置权当然消灭,此时留置权人只能依占有保护之规定,如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即使因此重新获得了留置物也只是留置权的再次发生而已,并非留置权的存续([日]近江幸至《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按此逻辑,既然留置权消灭,被他人抢夺的留置物只能由所有权人取得,所谓“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也只能是向所有权人即债务人行使,是否“留置权的再次发生”就成了未知数,甚至于可以是遥遥无期。其理论基础在于,是将“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当作了“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留置物,而不是要最大限度保护留置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留置物在不能依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返还之时,留置权才归于消灭,如果能够依据占有保护请求权重新获得留置物,那么短暂地丧失占有并不导致留置权的消灭(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地区作者印行2000版第383页)。

按此逻辑,既然短暂地丧失占有并不导致留置权的消灭,那么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应当是留置权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即债务人,取回了留置物就可以恢复、保全和实现、消灭留置权,比较在理一些。其理论基础在于,是将“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与“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作出了一个信托责任上的切割,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留置权,而不是要最大限度保护留置物。

凭心而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保护与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保护以及担保债权保护,是两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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