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于普通债权之占有效力。担保债权保护主义优于所有权保护主义,担保债权中心论优于所有权中心论。担保物权人占有或者控制所有权人的标的物不是目的,主要在于以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为桥梁与杠杆作用,以达到优先受偿或者完全清偿债权的根本目的。
尽管担保物权法的法理逻辑相当严密,毕竟其法律条款相当单薄,尤其是留置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的规定是非常的单薄,最高额抵押权省略了很多的条款,最高额动产质权、最高额权利质权和最高额留置权都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上,对于特殊担保物权、特殊担保债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及其占有关系的效力,推理上只能是依法参照、参照、再参照。法无明文规定的按照合同法,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习惯法,习惯法没有的按照法理逻辑或者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担保物权法中最短的占有关系只维持两个月以内,如对于易腐烂变质类动产质权占有关系,以及大部分票据类权利质权和留置权占有关系;或者两个月以上,多数动产质权占有关系;长的占有关系只维持两年以内,如最长的动产质权占有关系、抵押权控制占有关系。最长的占有关系,是公路、桥梁之类不动产应收账款权利质权占有关系,这类占有关系是相当于最高额权利质权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安全或者权利交易安全的专门物权法,商事主体日常工作中应用性较广泛。总体上,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不及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而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其中,担保物权占有的效力,留置占有为最优,动产质占有和权利质占有为中优,动产抵押权或者不动产抵押权保全占有为次之。
依担保物权法而言,原于普通物权法规范中动产所有权或者不动产物权登记占有生效的,以及无记名债券、可转让基金份额与股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也是登记占有生效的,担保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注销,一定得实施担保登记生效或者占有控制生效,否则采担保物交付生效或者占有控制生效。
3.制度物权法之占有效力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效力,是源于宪法、特别法、行政经济法及其他制度物权法之占有效力。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大多数不一定以物权、债权、财产的等价交换为必要条件,也不一定以合同生效或者登记生效为要件,而是划定一些自然资源、应用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归特定的权利人占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个全社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