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了这种占有关系的极其重要性与普遍性。
不过,中国物权法谓之“用益物权”,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谓之“用益权”。西方国家的用益权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也可能包括“用益物权”和“用益权”两个组成部分,至于用益权有几项权能就不得而知。中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的权能定义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种权能,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四是中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用益权担责或者主导的占有关系。所谓用益权,其权价、权能上应当是明显低于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略低于用益物权的一类物权。一般是指动产的权利人和特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但不包括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这种用益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很是普遍,在普通物权体系中往往被人所忽视。
使用租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益权人。一般是个临时的财产占有关系,其财产占有时间远远短于用益物权的占有时间,其占有权利是没有收益的权利,明显的不及用益物权的权利。
五是最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单一占有权担责的占有关系。所谓最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指的是单一占有权的权能是最单调或者说是“最低端的”。
实质上,能够享有单一占有权而红旗不倒的权利人,很多不是一般的占有权人。如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他们能够占有大量的国家的财产与资源,他们实际上是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人。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单一占有权也很重要。日常生活中因分家与离婚而导致的住房权,就是住房的单一占有权。
六是异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地役权、先占特权担责的占有关系。地役权、先占特权等物权的占有关系有些特殊,于特定情势与特定条件下,他们突破了所有权占有关系的防线,不再对所有权惟命是从。
二、主要特征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最大的广谱性。
财产所有权是个总物权谱,分支上有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谱系和派生性(知识产权)所有权谱系;在此基础上,继而分为所有权谱系和非所有权谱系、善意占有谱系与恶意占有谱系,以及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有牵连的占有谱系、无牵连的占有谱系。由占有谱系还可以孳生、衍生、派生出近似占有的持有谱系、拥有谱系、享有谱系、专有谱系、特有谱系等,成为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