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年笔者的设计,现行的物权法应当是长达600多条的《物权法典》,而不是区区247的单行法。
所谓“物权法典”应当是单独的法典,不要跟什么将来的“民法典”扯在一块儿。
中国最好是不要搞什么民法典。看看西方国家那些民法典就知道了,都是一些应景式的八股文,将一些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法律七拼八凑在一起,从第1条到2000多条固定成铁桶似的,要修改时就非常麻烦,要大修改就更不容易了,至今接二连三的出现衰亡条款。而民法中的单行法,随时随地可以修改,小修改、大修改都应付自如。
中国当初的立法计划,是把《物权法》作为未来“民法典”一个组成部分对待的,因此在立法时省略了很多内容,未能制订“物权法典”最令人失望。
可以这样认为,传统物权法关于“占有合法性的推定”,几乎是得了芝麻、丢了西瓜。权利占有合法性的推定,那是一片处女地需要大力开发利用。况且,仅仅依据合同关系来进行占有合法性的推定是很狭隘的做法,而依据法律关系来进行占有合法性的推定之档次更高。
微观物权法学者会认为,权利占有合法性的推定,那是特别法、专门法规定的范围,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范围。事实并非如此。君不见,《物权法》权利质权一节中,规定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和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和其他的财产权利。尽管多达十几种权利质权,而条款只有7个。这样走马观花式的粗略条文,到底有多少人完全理解,均不得而知。关键在于,关于权利之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与占有合法性的推定肯定是客观存在、完全必要的。倘若《物权法》占有一章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不仅仅是锦上添花,而且是应当范围得以前呼后应、大为扩大。
二、特别重要的意义
占有合法性的推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是行为法、经验法或者判例法、判断法必不可少的课题,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会遇到的现实问题。
占有合法性得不到正确的推定,就不能主持正义、坚持真理,有意无意地袒护了违法犯罪分子,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反作用。
占有合法性的推定关系重大,应当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夯实基础。
第一,努力学法用法,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将自己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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