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占有,主要是管领力。
C类,抵押权之他物权占有,主要是控制力。
D类,质权、留置权之他物权占有,主要是占有控制力。
E类,制度物权、政策物权之物权占有,主要是管理力或统治力。
倘若单从占有人的趋利性来定义,上述几种占有状态,既可以是狭义占有的形态,也可以出现广义占有的形态。E类占有,主要是公益性、义务性占有。其他4类占有,主要是自益性、权利性占有。
中国物权法第五编就是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两个部分来统一规定的。
另外,广义的占有,应当包括趋利性占有和非趋性占有两种形态。
德国等多数国家规定的是事实上的占有,日本等少数国家规定的是权利上的占有,只能说他们的选材与立意角度不同而已。就“管领力”而言,在不考量优先力、排他力和权能情势下,当然只剩下事实上的占有。若考量优先力、排他力和权能情势下,事实上的占有和权利上的占有两者之间就会融合。
2.狭义的占有只是对有形物的占有,不包括无形物和权利上的占有。
教科书和通说上认为“占有以物为客体,占有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为事实”等,这应当是指狭义的占有。或者说这应当是指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或者专指普通物权法的占有。
一则,传统观念中,认为占有只是指对于不动产、动产这些有形物的占有,不包括无形物的占有。但是,当代物权法中包括了无线电频谱、知识产权等无形物的占有,甚至于包括居民区中空气、阳光等无形物的占有。
二则,普通物权法中只关注物的占有,不关注权利的占有。但担保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权利的占有控制,包括对于票据权、有价证券权、金钱权、可转让的基金债券权或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占有控制。
事实上的占有,虽然不全面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
如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占有是偶然占有,暂时的占有不是依据占有权而取得占有资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未交付之前不能成立普通占有,动产在未交付之前不能成立质权或者留置权占有等。
不过,普通物权法中存在间接占有,担保物权法中存在抵押权精神占有、权利质权的登记占有或者间接占有,所有这些不是狭义的占有所能够解释的问题了。
狭义的占有,主要集中于普通物权法之中,主要有所有权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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