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也有一定的趋利性,但与正占有的方式与效力不相同。
正占有是直接支配标的物,让所管领的物直接发挥效用,甚至于直接取得所有权。
副占有的所谓占有,是控制物的流动或者物本身的效用,为担保债权而控制,以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担保为债权人优先受偿,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由此可见,副占有的适用范围偏狭于正占有,趋利性是间接的,物的效用是调整的,占有的效能方向是不一致性的,甚至于可以阻碍物的即时效用或者影响到物的自由流转。
除了以上占有以外,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也是存在一定的占有的。
所不同的是,以上某种占有是前置式的,某几种占有是后置式的。
前置式占有,是担保物权成立时已经成就了标的物的占有。后置式占有,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抵押权届满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批准代为占有控制抵押物,也是法定的占有。
副占有也是有等级制度的。留置权之占有,是一级占有,控制标的物的效力高于其他的担保占有,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设立留置权之占有。权利质权之占有,是二级占有,控制标的物的效力高于其他的担保占有而低于留置权之占有。
当然,这里有金钱之物、权利之物与实物之分。仓单权、提单权或者应收账款部分与实物有关,知识产权之派生性物权也可以与实物有关,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与应收账款一般为金钱之物。
三、准占有与权利占有
准占有与权利占有是意义相近的另类占有形态。某种意义上说,权利占有也是准占有。
1、准占有
准占有,含有准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占有,以及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占有等。前者是相对规范的准占有,后者是比较自由的准占有。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就是准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占有。某些特殊的留置权,如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发生的特别留置权、特定场所营业主人之特别留置权等,有些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占有权,同样准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占有。
依罗马法之市民法规定之定义,准占有为正占有与副占有之外的亚占有,或者说是非主流占有、他物权占有、权利占有、非实体占有。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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