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以及体素占有与心素占有等20多种类型。
对比之下,自主占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较少,他主占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较多,即使是强势他物权占有者也概莫能外。
用微观物权法眼光孤立地看待他物权占有主体,就会觉得这是一种完全弱势的占有主体;用宏观物权法眼光全面地看待他物权占有主体,就会知晓其能够反弱为强的一面,有些他物权占有主体并且是非常强势的主体。
多种占有体制的划分,使得我们从感性认识上升到了理性认识,于是我们对于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条件、占有状态、占有形式和占有效力的认识水平大大提高。
(二)占有体制
他物权占有主体,分为弱势占有与强势占有两大阵营、两大占有体制。
1、弱势占有体制
弱势占有阵营之他物权占有者,都是普通物权法系之中由所有权主宰的弱势占有者。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自物权占有一直处于居高临下的优势地位。
民事主体之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单一占有权人、享占权人等占有者,收益租赁关系或者使用租赁关系、保管关系的占有者、受委托占有者等,凡是依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人事关系成立的他物权占有主体关系,必需经由自物权占有主体同意。
是否准许他人在自己之物上享有占有的便利,让与或者赠与、赐予的占有是否应当交租金,完全由他物权占有主体说了算;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主要由他物权占有主体说了算。
无论法律对于所有权进行怎样的限制,所有权这样的自物权主体永远是强势占有者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永远是弱势占有者主体。
就普通物权的权能而言,所有权能够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共四项权能,用益物权只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用益权只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两项权能,单一占有权人、受委托占有人只能享有占有权一项权能。
就占有效力而言,所有权人能够独立自主地发挥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等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效力,对自己财物的占有权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然而,他物权人只能是被所有权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义务,对财物的管领也是有限度和限条件、限时间的占有,缺乏独立自主的支配能力。
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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