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的优势在于自主占有优先权方面,而在他主占有权方面会大大地削减一些优先权。即使是这样,他们在自然资源和其他不动产方面应当有优先回购权、优先赎买权等潜在的权利。
由此可见,以全民所有制为占有关系为总头领、以集体所有制为占有关系的副总头领的他主占有权,不是一般的他主占有权,也不是一般的他主占有关系。
这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即使表面上也是一般的商品交换或者一般的物权交换、一般的债权交换。至于合同关系、登记关系等是为其次,非同一所有制的他主占有权不能享受优先回购权、优先赎买权、优先购买权或者没收权的,即使是签订了合同或者登记了的,也是无效的。
现行的物权法很多还是传统物权法那个套路,或者说仍然是微观物权法那个套路,很多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对世关系没有充分地揭示出来。而宏观物权法学正好可以弥补微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学的不足,开拓新思维的新天地。
中国人也不必“言必称法德(物权法)”,他们的微观物权法学是200年前的旧古董,他们认为是宝贝,而在21世纪的新中国就没有多少拍卖市场。他们要搞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是很不利的。他们也应当有制度物权法系,也应当有宏观物权法学和宏观的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系他物权占有主体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主体,是具有两面性的占有主体。有时候他们是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不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自物权占有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他物权占有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自益性物权占有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公益性或者共益性物权占有主体地位出现的。
尤其是全民所有制这种极其重要和极为特殊的两面性的占有主体,不光是从本所有制中收取巨额利益,而且还从其他各种所有制甚至于个人中征税和征收财产、没收财产等;不光是从本所有制中进行财产分配,而且还对于其他所有制甚至于自然人进行财产分配等等。全民所有制所得的全部收益,全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其实,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一定的制度物权法,都会将全民所有制或者说国家所有制当作一个重点来进行政策扶持。对于他们而言,无论是处于自主占有或者他主占有的位置上,全民所有制或者说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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