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与信托,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持有或者管领,物权效力普遍弱于自己占有的权利。辅助占有貌似自己占有,不过,物权化调整方向与利益均沾体制与其他自己占有的不同,在自己占有与他人占有之间徘徊,当属于“准自己占有”的一类占有。
辅助占有,实为信托式占有。所有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之辅助占有;用益物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用益物权或者制度信托用益物权之辅助占有;用益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用益权或者制度信托用益权之辅助占有;单一占有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单一占有权或者制度信托单一占有权之辅助占有;享用占有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享用占有权或者制度信托享用占有权之辅助占有。
所谓信托式占有,是指一般民商事信托式占有和特殊民商事信托式占有、公事信托式占有。一般民商事信托式占有,指辅助占有人临时或者不定时地受自物权占有或者他物权占有人之委托,对委托人所占有的财产进行负责保管、保全、保修、保养和其他的占有事项。特殊民商事信托式占有、公事信托式占有,一般可归类为制度信托式占有。所谓制度信托式占有,是因为这种辅助占有形式是制度化、常规化或者日常化的占有形式,基本上不需要一事一托。
譬如,国家机关团体中的汽车司机,就是公车的制度信托式占有人,其占有权是由公车使用制度决定的,不是由本单位的合同或者君子协议决定的。禁止公车私用就是一项国家制度,本单位的合同或者君子协议不得违反这项制度。
传统物权法规定和传统物权法理论方面相当的粗浅,基本上不涉及辅助占有关系或者信托占有关系、制度信托占有关系。然而,任何一种自主占有关系、他主占有关系,或多或少地总会与辅助占有关系联姻的。财产占有关系越丰富多彩,财产权利越复杂多变,财产包裹越大越多,就越离不开辅助占有关系。
辅助占有形式是与社会的分工协作关系所分不开的。生产领域中,从产品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半成品的加工、保管、销售和售后服务,每一道工序均依赖于辅助占有关系。流通领域中,从生产到交换、流通、消费,每个过程均依赖于辅助占有关系。
3.辅助占有关系
辅助占有关系中,指示人、委托人为直接占有人或者领导占有人,对物进行事实上持有或者管领人为受托人、辅助占有人。这一类占有关系,自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