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稳定性、持久性或者竞争力。集体、私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有不同种类的专控共有物,共有人应当对此进行重点保护,不得随意处分和消灭,侵占、私分、破坏专控共有物将会造成不良后果,侵害人、破坏人应当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所谓物权化,亦即对于特定的重大财产进行有针对性的格式化保护,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保护或者一般性的保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的约定,将专控共有物作为限制处分的重点对象,将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进行物权化保护,提高物权保护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共有关系。
同样是专控共有物,共同占有与单独占有的效力与形态肯定是有很大差别的。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数人对同一物的占有,为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之物或者权利,共同占有人需要共同处分所占有之物或者权利。
其中,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分割财产时,从严控制处理程度大于按份占有人分割财产时的程度。按份的共同占有人可以相对自由地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不能自由自在地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所有权之共同占有是如此,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同样是如此。
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专注于所有权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关于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已经省略了。因此,我们在普法、学法、用法、执法时应当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全面理解与实行《物权法》的精神实质。
综上所述,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在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上,都要进行物权化的整体保护,不能只顾一个方面的物权化保护。很多时候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共有人的内部管理、自我约束更加重要。
2、主要类型
专控共有物可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型与层次分明。
第一层次是集体的专控共有物,称之为共有专控共有物。
其中农村集体的专控共有物是最主要的类型,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不动产或者动产。
一方面属于集体的共益事业或者公益事业,是不能随意搞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的,集体成员有权抵制擅自转让、抵押这些重要的不动产。另一方面,这些基础设施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享用型土地使用权,需遵守国家专地专用的基本政策,如果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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