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占有者是取得标的物的积极竞争者,为了物有所值和物的保值增值,他们会以合同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信托所得、分配所得或者福利所得而合法占有自己应有的财物。当然,信托所得或者二次分配所得可以是主动积极的所得,也可以是被动消极所得。
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民约,符合私人占有之广谱性的客观要求,他们一律会受到法律的一并保护。
合同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关系,是指经济活动或者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关系,因为这些活动是最活跃、交易最频繁和最容易发生物权纠纷的,绝大多数法律是用于规范与调整这一类合同关系的,是私人财产占有关系良善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广义上的合同关系,除了以上狭义的合同关系以外,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甚至于二次分配关系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另类合同关系,如劳动合同、投资合同、债权合同、信托合同甚至于二次分配关系的合同等等,同样是私人财产占有关系良善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法本条款关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可以从狭义上的合同关系上理解,也可以从广义上的合同关系上来理解。相比较而言,私人财产占有的多样性与多元化更加突出,故合同关系的多样性与多元化更加突出。
3.占有关系的终端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关系的终端性,指通常表现为不可逆转或者不可再生的占有关系。
不可逆转,就是除了投资产权少数情况下可以与其他产权实现融会贯通以外,其他的产权基本维持在私人占有的圈子里打转,私有物不容易融合为合有物,更不容易融合为公有物、共有物。
不可再生,就是私人占有的大部分日常消费品一经消费,标的物跟着消灭,不能回收也不能再生,私有物占有关系自然终止。
人造物或者自然物的最终消费者一般而论是私人。经济社会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广大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有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同时也预示着私人占有关系是终端性的消费关系。
私人占有主体才是完全的物权实体,其他占有主体不是完全的物权实体。所有这些,构成与其他物权主体不同价值观的基本特征。
私人占有关系的终端性,主要指消费品的终端性。
人们的衣食住行和其他各种各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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