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起宏观的决定性作用。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起具体的一般性作用。
政治经济学上的私有制,是依据私人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地位,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得、利用私有财产方面的经济制度之内容,从生产资料私有、劳动工具私有和劳动力私用三要素上确定私有制。
物权法理学上的私有制,是从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物权关系法定义的私有制。
辅助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改良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应当是私有制应遵循的四大原则。这些原则只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民法学者对于私人和私有财产权,总结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则,主要有: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邻里关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与乐于助人原则,爱护公物与爱护环境原则,热爱劳动与热爱社会主义原则,锐意进取与勇于创新原则,廉洁自律与廉洁奉公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立场原则,坚持理想又脚踏实地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世界刮起的私有化风暴,东方世界刮起的公有化风暴,或者市场经济化风暴,或者计划经济化风暴等,都是两种极端的经济形态与物权形态。对于私有制极端的保护或者极端的限制,无原则的保护与无原则的限制,都是错误的做法,应当注意加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