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不同的保护与限制性措施。与其他所有制之所有权人发生关系时,私人所有权分为自由所有权和限制性所有权,私人不能超过法律的红线取得与行使所有权。如私人不能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物权法的特别规定,任何人也不得违反这一规定。
由于私有制经济是辅助性经济,私人自己从私人的生产经营领域、交换领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机会不是太多,而从业人员从全民、集体所有制之生产经营领域、交换领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机会还是有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多方面的,除了从私有制中取得以外,还可以从公有制中的劳动分配取得、社会分配取得以及福利分配取得等等,以及继承取得、传承取得和受赠与取得等等。
中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私人不能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先取特权,此类特别优先权仅授予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特别所有权人。对于可以流通的一般性财产所有权,与其他所有制的所有权人实行平等保护的制度,不得歧视此类私人财产所有权。
(3)用益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
通常所指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是指一般流通领域不动产或者动产之用益物权关系法。
一种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物权关系的用益物权关系法,即一高一低式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
所有权人对于自己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用益物权关系发生后,关于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变动情势是:所有权人之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变成了间接的形式;用益物权人之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成立了直接的形式。
另一种是用益物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的用益物权关系法,即平行式的用益物权关系法。
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此处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是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之用益物权关系法。用益物权人共同成立共同用益物权,共同享有直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关于物权法第241条“有权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应当是包括用益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占有关系在内的规定。通常情势下,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就涉及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