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6-2
善意占有
一、基本概念
(一)一般定义
1、概念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重要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恶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合同形成的新的占有形式。
这是传统民法—传统普通物权法和传统担保物权法普遍承认的占有制度。理论基础、立法目的意义,不在于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占有权,而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明晰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占有权的法律责任,实事求是地恰当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会给有权占有人造成了无意的或者间接的损害。因此,善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当善意占有人得知原交易有瘕疵而无权占有时,应当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有权占有人应当为此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财产的有权占有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有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善意占有人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有权占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不成功时,可以按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向妨害占有的无处分权人即擅自处分占有物者请求损害赔偿。
因为善意占有人取得该财产的占有,是在不知情的条件下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取得的,可以不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倘若善意占有人合法合规地履行了返还原物的义务,因此造成的交易损失和其他损失,应当由擅自处分占有物者(无处分权人)负责赔偿。
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权和财产权利人的所有权,一般规定是权利人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向善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等权利。
以上规定,是普通物权法的专项规定,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无权占有则另当别论。
善意取得,是在善意占有基础上取得所占有财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