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用益物权人等普通他物权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租金、利息等普通物权范围,迫使他物权人屈就;担保物权人对于债务人等担保物权关系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担保物权范围,迫使自物权人屈就,这与普通物权法中的“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是相反的对象,而真正的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则被担保合同所软化。
二、法律体系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关于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规定,整个情势是比较零散的规定,不如所有权之无权占有那么集中与热烈。比较集中规定的是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少量的法律规定之中。
第一部分,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中国的物权法,是由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两个系列组成的合成物权法,其中又穿插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应有尽有,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这其中,部分地揉合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涉及到无权占有方面的问题,可以看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效力。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可以如传统物权法那样实行等级物权制,担保物权法可以如传统担保法那样实行等级物权制。
普通物权法中的等级物权制,是上级物权限制下级物权,自物权限制他物权,高等级的他物权限制低等级的他物权。至于限制的程度与方式,可以由合同关系来具体约定。故他物权的无权占有,可以从等级物权制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出来,提纲挈领地处理那些复杂的占有关系。
在不与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发生关系时,普通物权法的无权占有是闭路循环系统,无权占有就此推定。在与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发生关系之后是开路循环系统,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但我们还不能简单粗暴地推定“普通物权法无权占有的,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就一定是无权占有”。
因为自物权的无权占有是个恒定的物权值,他物权的无权占有却是一个可恒定、可不恒定的物权值,他物权的无权占有是左右摇摆的特殊类型。
譬如,地役权是个特定的他物权,当事人以所有权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无权的,而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允许的,他物权占有与自物权占有不是一个概念。这是由特殊的物权制度决定的,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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