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等规则的,排除了善意占有的可能性存在。
对于后者,适用于个别性有错推定或者有条件性的有罪推定,谨慎地适用于“疑错从无”、“疑罪从无”等规则的,不排除善意占有的可能性存在。
2、主要特点
动产的无权占有具有几个主要特点。
(1)长短配对关系不一样
他物权占有的形态,不能如不动产那样的长时间的占有(货币、有价证券类除外),故所有权的占有可以长期占有,动产他物权的占有、担保物权之他物权的占有一般为短期占有。其无权占有的类型也是“一长一短”配对形式的。
(2)动态的表现大于静态的表现
物与物权的运动,当数动产的交易最为活跃。动产本质上是易动不易静的,动产的效用于物权运动中得以利用与保值增值,除了易耗易损物以外,可以由多级批发商、经销商或者其他商人和使用者传递。有些无权占有是单层次的,有些无权占有甚至于是多层次的。
(3)责任承担方式与程度不同
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则,恶意占有的时间一般比不动产恶意占有的时间长,对于权利人直接损害的延续性相对小一些,故精神磨损赔偿的额度相对少一些。
二则,因为动产本身不存在先占特权,没有太厉害的利害冲突,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时,一般不受制度物权法的制裁,只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制裁,权利人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而变得相对容易一些。
(4)理论基础的导向
其推定的理论基础主要由所有权限制论来担当或者由担保物权限制论来担当。
所有无权占有的推定,都可以从合同关系中找到原由,这是相同的地方。同样是因为动产未设立先占特权,没有什么附加法定条件,他物权没有特殊保护的多大必要,无权占有拟从所有权限制这一带有普遍性现象入手,是能够触类旁通的。
所有权限制论的基本原则是一物一权主义,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合称为“所有权保护与限制三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主义,指要求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在一个物上设立多个所有权。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是建立在一物一权主义定量原则基础上的定性原则。故“所有权限制论”主要是依赖于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担保物权限制论是建立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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