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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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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第4节)

*而导致抄家治法的。当然,这只是一方面的原因,而根本原因在于他们个个贪得无厌。如果他们没有侵占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怎么会将他们抄家治法呢?

清朝的巨贪和砷(王边加申)在位20多年,贪污受贿白银数亿两(一说十亿两),主要是受乾隆、雍正两代皇帝的政治庇护,到得嘉庆王朝才治他的罪行,没收全部财产并革职充军。

现在仍然有一些大贪官污吏,也是在上面的政治保护伞庇护下,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侵占活动的。一旦打破黑保护伞之关系网,也会如《红楼梦》中四大家族或者六大家族中的贪官污吏一样,必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结果必然是树倒猢狲散,忽喇喇如大厦倾。人是有情的,制度物权法毕竟是无情的!

4、有罪与无罪的推定规则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侵害财产权与侵害生命权的差别。

法官遇到侵害生命权的案件,在事实不是太清楚、证据不是很有力时,普通采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法官遇到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在事实不是太清楚、证据不是很有力时,不一定采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道理很简单。因为,一则,侵害生命权寻找证据相对困难,有时候根本找不到证据,而且“杀人偿命”和国家赔偿、实行法官案件责任制是个大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在这一方面适当慎重考虑是应该的。二则,物权法、刑事诉讼法都有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有罪与无罪的推定规则,而且查找证据是相对容易的。

其次,我们应当认识到恶意占有是占有关系和侵占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主要类型,排除善意占有是法律依据和经验教训的。

实践证明,对待侵害财产权方面,滥用“疑罪从无”的规则,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狡猾行径和嚣张气焰,也不利于查处串案窝案、大案要案和黑保护伞案,更不利于查处大官要员的贪污受贿案件等等。反正是弊多利少,反正是不值得提倡,反正是既要承认、又不能滥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被确定以后,这里面有个如何接轨的问题。

譬如,民事主体之间的侵占财产案件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后,就需要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转移到制度物权法尤其是刑事制度物权法方面来,对于“疑罪从无”的规则也要重新进行定义与重新规范化。诚然,另一方面,即使如此,或许仍然需要进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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