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各级政府的,占用权是属于单位的。
用益权也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无处分权人处分用益权人的财产,也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纳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考量范围内一并推定。
城乡建设用地地役权中,也大量存在用益权,是不能忽视的物权之一。涉及到国家所有的财产,用益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有可能会受到制度物权法制约,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
关于用益权,外国物权法或者财产法的立法例多于中国的立法例。譬如,德国民法典中除了规定大量的复合式物权以外,还专门规定了使用租赁权、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权、借用权、借贷权等相对单一的他物权。
法国民法典中还专门规定了使用权、居住权、通行权等单一性的权利。日本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占有权、准占有、使用租赁等单一性的权利。
第五等级:单一他物权。
单一他物权,按理说,不动产或动产中均存在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单一收益权和单一处分权四种类型。其中,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是其主要的或代表的形式。
各种物权所有制中,单一他物权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其中以机关事业单位更加突出。因为大量的机关事业团体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这些财产的信托所有权属于各级政府的,单一他物权是属于单位的。由于属于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公共财产,此类财产的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合法性的可能性都很小。
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大量存在单一占有权和单一的善意占有形式。
善意占有制度,应当是普通物权法中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包括占有性质推定方法的统一、赔偿损失与免责范围的标准统一。
善意占有是从单一占有开始的,逐级升格就会逐步获利;逐级升格到所有权并处分了占有的财产的,应当负最大的赔偿责任和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物权法第244条就有这样的专项规定。
由此可见,所谓善意占有制度,应当是中性的占有物保护制度,善意占有人有临时性的或者过渡性的占有事实,但滥用占有的权利同样会承担法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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