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刑法上讲,一般是相对从严处理的公事介入推定与处理方式。
这里最关心的是所有权的保护,而不是交易安全的维护与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无论善意取得人是否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可以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由原来的自觉自愿性之一般义务,变成了强制性执行的特定责任。
如果脏款脏物为盗贼的直接关系人所取得,则难以洗却同案犯的嫌疑,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伙的恶意占有人。此类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往往倾向于“疑罪从有”、“疑错从有”的最后判定结果。
如果脏款脏物为盗贼的非直接关系人所取得,不以同案犯论处,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伙的恶意占有人。此类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往往倾向于“疑错从有”的最后判定结果。
综上所述,关于第一层次的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是有利的,名份、名节和名利都保可以保证。关于第二层次的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是很不利的,名份、名节和名利都会受损,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占有行为。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定规则是:
一则,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自物权式合法享有。这是有权占有的推定方式,而不是无权占有的推定方式。
譬如,所有权人因失踪、因意外事故等不明原因宣告死亡以后,直接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享有被宣告死亡人动产包括金钱所有权。机动车辆、航空器、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在登记以后可以享有被宣告死亡人的动产所有权。但是,因失踪、因意外事故等不明原因宣告死亡人出现以后,善意取得人应当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该被宣告死亡人。
以上例子的有权占有推定方式,一为正推定方式,二为反推定方式。两种推定方式的物权化方针,表现出两种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目的意义。
二则,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登记的动产或者权利,占有的推定应当以已经登记的为准。但前提是该登记必须是合理合法和真实可靠的。
依据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规定,或者说依据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的规定,发生物权变动时,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可以依法取得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矿藏物、野生动植物、文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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