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计,一般是临时性的占有保护制度。对于有的当事人的占有事实甚至占有的权利,只能保证其初一,不能保证其十五。
关于善意占有的行为导致被占有物而遭受物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本条款的一个核心问题。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则未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是参照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能需要按照具体事由具体对待。
本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存在一些技术瓶颈问题,也不好搞一刀切式的规定。
二、自物权善意的占有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源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一般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和返还原物的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内容、形式、效力的占有类型,同样需要区别对待。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对于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自物权,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自物权也可比照所有权的办法认定。
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所占有的标的物或者某些特定的权利,本意上是无瘕疵和向善的,行为上并无可苛责之处,基本上符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客观要求。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限于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当事人不得任意扩大侵害与损害范围,否则,蜕变为恶意占有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占有,指当事人对于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取代性支配、管领、控制和持有、管有,事实上有取代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之迹象,构成了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一定程度上的妨碍或者妨害。
广义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条龙连锁占有行为,占有人行使的权能项目越多,自己得益越全,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或者妨害程度越深。
深入理解本条款,应当加以说明的是有四个问题:
其一,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式之物上权。
遵循善意取得的规则,符合法定要件和事实要件的,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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