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以上这种推定办法,在制度物权法中或者在不动产占有关系中往往是行不通的。如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五层的楼房,盖房屋前未经过县级以上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明显的不符合土地与房屋建筑规划标准。
对于许多农民而言,真的谈得上“占有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他们并不懂得什么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地役权这些名堂,只知道自己的宅基地自己盖房子“是自己的自由”。如果说,按照普通物权法的推定办法,那么,许多的违章建筑就根本监管不了了。
三、他物权善意的占有
他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他物权人的物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差异,需要对于他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笔者认为从普通物权法来说,物权的等级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基本等级。
第一等级:所有权(自物权)式善意占有。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个全能的高级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主导物权。
其中,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四种所有权。主要共有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三种所有权。一般共有(物业小区)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共有、专有和私有的三种所有权。合有制的所有权比较复杂,在这里暂时不作结论。
经过一系列的排他排除法、分割排除法,实际上对于所有权式善意占有能够合格的已经不多了。
以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很纯洁、很可靠的所有权,是有连带瘕疵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许会作进一步的分析排除。民法、物权法上的排除只是浅层次的、低效力的排除,公法、刑法上的排除才是深层次的、高效力的排除。
通常,民法上所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主要是以所有权为蓝本进行对照的。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对于他人的损害,以损害所有权的程度最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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