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并清算,有多少就算多少,一个也不能少。
除了极个别情形特殊以外,对于恶意占有和恶意处分的行为,民法、商法、私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公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立场态度,应当是基本一致的。
也不要认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与理论没有什么用处,用处大得很呢!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矛盾与物权矛盾日益尖锐、日益复杂,恶意占有、恶意处分现象随处可见,这两种法系是基础法系,这两个法系的矛盾解决了,起码可以解决一半的问题。况且,当代社会中各种法律相互渗透、相互照应,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第四,损害也不止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
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功在于,重点介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这是就物而谈物、就物权而谈物权的立法模式。物的损害与物权的损害,都是本位主义的损害。
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应当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权利的损害,更加隐蔽、更加厉害,所发生的损害效应可以大量放大。
通常,权利的损害,容易联想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损害,也有的人联想到了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等权利的损害。所有这些,都是基于物本论、物权本论的损害类型。
然而,更加重要、更加严重的损害,已经拓展到了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大宗权利、特种权利的损害。
以股权而言,其是企业的核心权利,包括物的所有权、利用权、作用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和企业管理权、决策权等重要权利在内。恶意处分人擅自、私自处分企业股权,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企业股权,轻则导致企业核心资产的大量流失,重则导致企业毁于一旦。
很多情势下,恶意处分人贱卖企业股权,企业要求恶意处分人赔偿损失,往往只能赔偿其中的一部分。即使恶意处分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赔穿了,或者将牢底坐穿了,企业也毫无办法。
二、恶意占有推定的三大原则
恶意占有推定的三大原则,是对于恶意占有推定规则的重新认识与法理规范。
推理规则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具体解决。
推定规则,不能脱离实际、脱离正确认识的轨道,一些原则立场必须澄清,原则问题不能迁就与随意违反。
第一,通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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