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交换价值贬值,或者货物、或交换之物因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交换价值贬值,或者资金周转率低、利息降低而贬值等。
上述第一、第二种磨损是明显的损害,是较轻的损害;第三种是隐性的损害,是较重的损害。
恶意占有人使用了非法占有之物,或者利用了非法占有之权利,显而易见,其在非法的道路上更进一步了。不仅对于有权占有人实施了侵权式损害,而且还实施了对物或权利本体上的损害。
通过这样简单的类比推理,我们就会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倘若让恶意占有人仅仅从对物或权利本体上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有权占有人得到的是部分的损害赔偿,肯定是不充分、不合理的损害赔偿,需要进行改进,需要将两大类损害赔偿累加在一起,才能趋向公平合理。
诚然,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对于物本体上的损害与权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本体上的损害,肯定是有些区别的。
物本体上,分为是否可生产、可流通、可投资、可交换、可增值之物。诚然,一般的消费物、不可增值物等附加值小一些。在损害赔偿实行时或许应当区别对待。
权利本体上,即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本体上,无论市场行情怎么样,都可定义为有附加值之权利,应当与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区别对待,尤其是要与一般的消费物、不可增值物区别对待。一般而论,权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利害程度或者力度,要比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程度或者力度要大一些。
恶意处分人,对物或权利本体上的损害,毁损的与未毁损的,反正属于灭失的性质。对于有权占有人来说,可以推定为完全、彻底的损害,显然是最恶劣的损害。
恶意处分人非法、擅自、私自处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也分为几种类型。
一则,所有权式非法转让与法律责任。
以非法转让的方式恶意处分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从恶意占有人处取得非法的价金或者其他的非法利益。对于这样的恶意处分行为是侵犯有权占有人所有权的行为,无论是哪种法律,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推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对于此类恶意处分人应当加重处罚,同时适当减轻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仍然不能免除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则,用益物权式或者融资式非法转让与法律责任。
以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转让”恶意占有的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作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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