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抵押权是意定的担保物权,原则上需要签订担保合同,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下诉请人民法院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否则债权人擅自占有抵押财产就构成恶意占有,需要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担保物权人对于所占有的财产或者孳息保管不善,或者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对于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需要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专门性推定原则,除了担保物权系大量存在以外,更多、更重要的在于制度物权系和政策物权系,普通物权系也零散地、不规则地存在一些。
一般而论,损害自然物、大宗物、大价值物与损害人造物、小型物、小价值物的法律责任应当有区别,损害法定占有物与损害意定占有物的责任更大一些,损害核心权利、关键权利与损害一般权利、外围权利的责任大一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三,特殊性推定原则。
制度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应当是特殊性推定原则,推定出恶意占有的最多。
原则上,对于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物,凡是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对于一般可以流通的财物,损害公共利益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不损害公共利益无权占有人占有的,符合条件的可推定为善意占有。
要十分明确地划清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制约:
一则,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物权面目有所不同,因身份不同而占有形式与内容有所区别。而私人的占有权能够穿插到各个所有制中去,各种所有制物权交叉和各种占有物权交叉状态是经常发生的,且动态的占有与静态的占有之间容易发生摩擦与变异现象,欲圆满地概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外延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则,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认定,需要反复地论证、反证、推理、鉴定和复核,不是一蹴而就的。
各种主客观的条件,有时候会随着时间、空间的延续及其他条件的改变甚至于互反,有时候是法律性与灵活性相对应的事物,如果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话说死了,反而是弄巧成拙。
许多恶意占有是从善意占有中蜕变出来的,其间有个量变质变的演化过程,在分辨推定时要注意到占有关系的因果关系。但无论是前面或者后面发生的恶意占有,只要是致使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都在追究责任的范围内。
三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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