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结合也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新思维、新逻辑。
既然中国物权法包含了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担保物权,包含了各种要式物与各种略式物、各种有形物与各种无形物、各种法定占有物与各种意定占有物和各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包含了各种恶意占有、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传统、微观物权法理论已经捉襟见肘,许多深层次、复杂性的占有关系问题不能解决,肯定需要借助于当代、宏观物权法理论来解决一揽子的实际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对于恶意占有推定法需要不断改进与拓宽渠道,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围追堵截各种不法形态的恶意占有。每个国家的法律再多、再厉害,总是有规定不周到的方面,而完整的恶意占有理论体系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之处。
2、恶意占有的性质
恶意占有的性质,就是基于恶意占有推定法而推导出的恶意以及恶性、恶劣、恶贯占有之类的无权占有性质,也是与侵占、侵权、侵害、损害之类的贬义词。
恶意占有的性质,指当事人知悉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却以非法手段以隐蔽或者公开的形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之类权利的恶性占有行为。包括恶性占有和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在内,这种不端与非法行为容易对于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故属于法律严格禁止之零物权或除零物权。
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一致公认恶意占有是人类的公敌,而且这种公害具有社会性、顽固性、复杂性、严重性、破坏性等非法的特征。这样的社会病难以根治,而且像瘟疫一样的到处传染,或者甚至于助纣为虐。惩治恶意占有,不仅对于有权占有人于维权方面需要付出很多精力或者人力物力,有的甚至会为此付出很大的社会成本。
据某些经济学家匡算,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因恶意占有泛滥成灾,平均每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万多亿元,这还没有包括集体财产流失、私人财产的损失在内。由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黑保护伞等原因的掣肘,绝大部分流失的和损失的资产已经无法追回。在可以向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追回的财产方面,每年涉及人数高达数十万人之多,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协助人员,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和追回应当追回的财产,全国每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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