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各种物权法系所共同承认的命题。关键问题在于各法系对于无权占有性质的物权化方向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同一法律对象与问题应当适用于同一法律原则。
普通物权法系将无权占有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善意占有性质的有物权,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可以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部分为恶意占有性质的零物权,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中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之法理原则规定的办法,是特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
由此可见,占有关系的性质及其赔偿要求,既可以从主观原因上推定,也可以从客观原因上推定。申言之,不动产或者动产属于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的,可以推定为善意(良性)占有,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或者动产属于非正常使用而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和折旧的,可以推定为恶意(恶性)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为民法体系的一员,担保物权法系理所当然地按照普通物权法系的推定原则与技术进行,也可以通过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来加以推定。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利质权人恶性占有的性质与赔偿责任,可以参照以上两个条款实行。
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债权人合理的占有控制、保管、使用、收益与处分可以推定为善意或者善性的占有,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债权人不合理的占有控制、保管、使用、收益与处分可以推定为恶意或者恶性的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法关于占有性质的推定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更加集中而完备,从严推定的程度显然比普通物权法更进一步。
制度物权法系权威性、强制性程度最高,因为保护公共财产、公共秩序和加强不动产的管制十分突出,因而进一步缩小了善意占有的范围、扩大了恶意占有的范围。即使如此,同一法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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