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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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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9-2(第2节)

理人,系指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和法院保全抵押权人等担保债权人。有的是保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是保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权利凭证。所有这些善意管理人,都是限期的、短期的和有权限的有权占有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以上所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返还孳息,并享有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

就是说,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享有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是一定的,向债务人返还原物、返还孳息是不完全一定的。

关于返还原物。倘若担保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以该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来清偿债务的,就不一定返还原物,但多余的原物需要返还。债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占有物所有权,并以此抵偿债务的,就无需返还原物,但多余的原物需要返还。

关于返还孳息。即是否返还抵押物孳息,质物的孳息,留置物的孳息,物权法分别于第197条、第213条、第235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般而论,由法院强制执行收取的孳息,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无需返还债务人,特殊情势除外。由债权人自行收取的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一般是即时收取随即用于清偿债务,一般无需返还债务人。

2、保管费用的概念

保管费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保存、管理和例外保养、保修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广义的保管费用,系指善意管理人对物的善良管理费用,物的维护与改良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如缴纳的税款、保险费以及因该物而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保管费用取得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和债权法而成就的专项请求权。根据善良保管义务的对象、性质、内容、形式和圆满程度,分为补偿式、激励式、奖励式、安慰式和象征式请求权。

保管费用取得请求权与有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相对,是为反请求权。有权占有人向善意管理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孳息,此为正请求权,或者主请求权。善意管理人于尽到应尽的义务后,反过来向有权占有人请求支付保管费用,是为反请求权,或者从请求权。

善意管理人身兼善意占有人,于占有关系更正时,会连锁性地发生一系列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保管费用取得请求权只是其中之一。

于占有关系更正时,善意管理人和有权占有人,都将矛头指向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恶意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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