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义务甚至于责任,则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私通行为,又要一分为二地来分析。
又如,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或者责任有延伸方面的,应当向延伸的方面发展。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义务,保证不毁损灭失财产的义务,以及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权利人的义务等,凡是与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牵连的,善意管理人以任何借口推辞。
3.法定性与法锁性
法定性,指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受法律完全肯定的,本条款的义务项目几乎是雷打不动的。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是受法律基本肯定的,本条款的权利项目几乎是有可塑性的。义务与权利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有范围与轻重之别。
物权法定与义务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本职工作。我们应当理解的,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有狭义与广义、本义和引申义之说。
所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只不过是狭义的或者本义上的义务。鉴于善意管理人是无权占有人之事实,法定的义务需要相对地固定一下,必要时可以相对地扩展一下,适可时可将权利放松一下。
法锁性,指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属于一般债务的法锁关系。包括物的债务与钱财的债务两个方面,即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一般债务,这些债务可以与必要费用的债权相联通,形成新的法锁关系。
我们知道,本法定的义务是具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义务,否则就没有多大的立法意义了。如果说,善意占有人所善良管理人之物没有什么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或者说物的使用价值对于权利人不值一提,那么我们可以忽略不计。申言之,本法定的义务是基于具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义务、基于普通法锁关系的义务。
本条款所指普通法锁关系,是双重性的法锁关系:
第一重,对应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普通法锁关系。以损失赔偿而言,善意管理人是债务人,权利人是债权人。权利人是唯一的受偿权人。
第二重,对应于必要费用得偿的一般债权。善意管理人是债权人,权利人是债务人。善意管理人是唯一的受偿权人。
以上第一重法锁关系与第二重法锁关系,是反向的物权化调节作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刚好调了个个儿。之所以强调是一般债务与一般债权、普通法锁关系,主要是用来区别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锁关系。不同的法锁关系是由不同的物权法系规范与调整的,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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