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人于得知自己之物已遗失的情势下,应当于第一时间内报案,可以由被动变主动。即使是公安部门没有破案,也算是一种证据链形式,是一种财产公示行为。
二是善意占有进化型的。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类不动产使用权,以及善意取得债权、知识产权等关键性权利的,已经成为准所有权人或者准自主权人,或者是自主性质的管理人。此类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不是法定的性质,而是意定的性质,相关法律关系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首先是,正确处理与恶意处分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恶意处分人将全部转让所得的价款返还给此类善意管理人,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后,才有可能向有权占有返还其占有的原物。
其次是,正确处理与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此类善意管理人,已经成为准所有权人或者准自主权人,原则上是可以尽返还原物的义务,但履行返还孳息的义务就不必强求了。
于自愿返还原物之前,此类善意占有人可以行使物或财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甚至处分权,各种收益归善意管理人暨善意取得人所有,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内。至于有权占有人损失了收益,包括损失了孳息,可以向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追偿,而不必或者无权向此类善意管理人追讨。
有权占有人与善意管理人、恶意处分人三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已经是错乱不堪的占有关系。在这样的情势下,当事人应当重新理清头绪,继而理顺三者之间的占有关系与法律关系,不能将错就错。否则,不仅不能安全地返还原物与原孳息,反而会陷入更加错乱的困境中不能自拔。
2、三角关系的性质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往深处讲,一般而论,不是平面式的义务性质,而是立体式义务性质。包括了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三角占关系。
恶意占有人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擅自处分给善意占有人后,只是形式上转移了占有,而内容上、实质上产生了三角占有关系。
这跟正常的交易行为和转移占有行为是不一样的。
正常情势下,转移所有权的占有,就不发生两者之间和三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占有人的所有权是独立的占有权形式。
所有权人向用益物权人转移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这两种人发生的是正规的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占有关系。
以上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