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发生侵权之债,也不会发生三角债关系。
此类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可以是以有偿性义务为主,也不排除无偿性义务的存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也受道德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道德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区别。
日常生活中,发生三角债关系的概率大一些,趋利性、功利性义务相当普遍,道德法式义务比较少见;发生非三角债关系的概率小一些,趋利性、功利性义务并不明显,道德法式义务比较普遍。
二则,无因管理之非三角关系。
无因管理人,是一种特殊的善意管理人。占有关系性质与权利义务性质有很大的不同。
就多数情形而言,确实有些无因管理人是有权占有的对象,而不是无权占有的对象,而且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是普遍现象。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适性的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等,都是中介式的占有关系人,一般是以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
保管人、受寄存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时间,就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于委托人不接货、迟接货的情势下,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时间,就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此类无因管理人即善意管理人,基本上算是有权占有人,只与有权占有的委托人发生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不存在三角债关系和三角占关系。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是标准式无因管理之债权的性质,也是基于合同关系和有权占有条件下的完全有偿义务的性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也受合同法规范与调整。其中,合同法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分为份内的与份外的两种。保管人不能拿双份的保管费用。所谓必要费用,就是份外保管所付出的费用。善意管理人取得和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必须界限分明。
三、再论义务性质
1.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是法定的
善意管理人是作为无因管理人看待的,有权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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