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与债务人两个单位合并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债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被内部所消化吸收,是一种变通的责任承担方式。
5、其他奇特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其他更奇特的。
(1)债权人有权主导消灭债务人的所有权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一致允许所有权人独立自主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自由自在地与其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中,反其道而行之,一致不允许所有权人独立自主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不允许所有权人自由自在地与其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
担保债权人可以勒令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与债权额度匹配地担保,连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也不能由所有权人自己支配或者随意支配,非法抵押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
担保物权人到一定的时间与火候,可以依法驱使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以消灭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倘若不从,就诉诸法律,让法院强制执行,利用司法手段来追究债务人债权式损害赔偿责任。
(2)对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进行排斥
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既是担保物权人,又是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权成立后,可以排除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非法干涉。
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干涉、破坏担保物权的行使,或者对于担保物权关系造成毁损、灭失的,需要对担保物权人暨担保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奇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担保物权法体制中也已经是见怪不怪,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以法律的强制性为标准,可推定制度(政策)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特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1、公法之损害赔偿责任概观
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专门法、特别法,作为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对于各种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规范起来一点也不含糊,打击起来一点也不手软。
关于毁损、灭失的客体与损害赔偿责任,最通行的是金钱,然后就是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再就是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之类的权利。侵财的,侵权的,侵物的,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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