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
替代性,指无权占有准保护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以期将占有关系达到圆满的状态。
一般而论,占有关系的圆满状态是分为两个系列的:第一个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圆满状态。自物权、他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之有权占有人的占有权要恢复圆满状态,不得不借助于占有保护这一法律工具来进行操作,不得不对于无权占有人施加压力。
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请求权,说到底是为有权占有人而设立的。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的权益保护请求权,绝大多数是自己独立行使的。那么,通过“看不见之手”、“第三只手”来间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等请求权,就会更加省时活力省费,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现实生活中,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恶意处分人得向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向其占有关系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于是乎,就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与无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串联起来了。有权占有人直接行使、间接行使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是一条法锁关系的链条,必须完整地链接、圆满地解除,否则,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就会失败或者落空。
显而易见,倘若待返还的标的物在其中之一个环节,因为保管不善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侵夺、被妨害或者被毁损、被灭失,都会影响到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有鉴于此,对于有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之关系人、恶意占有人之关系人等当事人,都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中规中矩地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理论上,全部的无权占有人,都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的这些作为和作派,当时是为自己的,今后是为有权占有人的,终究是为有权占有人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这些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向有权占有人履行返还原物等方面的义务。无权占有人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人,其准占有保护最终必定会被有权占有人之正占有保护所替代。
一般而论,对于善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能够得到等值的恢复与补偿或者赔偿,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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